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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07年招生章程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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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是国家公办、国防科工委直属的全日制全国重点大学。校址及办学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本科学制四年。颁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第二条 为了保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 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继续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指导和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设立由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选聘招生组组长等事宜。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

  第五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各招生工作组负责相关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聘任。

  第七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设立由纪委书记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等事宜。组长由校纪委书记担任。

  第三章 录 取

  第八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和国防科工委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组织录取。

  第九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代码(分类)录取。

  第十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依据考生专业志愿和实际高考分数,按“专业级差”方式由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专业志愿级差视本年当地生源情况而定,一般在1—3分左右、依次递减,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

  第十二条 在第一志愿优秀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接收服从专业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对于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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