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并表监管指引》(下称指引)已经在银监会主席办公会上获得通过,并将成为银监会率先对银行类金融控股公司加强监管的基础机制。银监会有关人士表示,并表监管并非银监会借此延伸监管权力,这已得到其他部委的理解。
中国的金融机构自上个世纪90年代始一直维持分业监管的格局。虽然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建立了“一行三会”的联席会议制度,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并建立了每季召开联席会议的工作机制和信息收集与交流制度,用来处理金融市场中交叉业务领域或创新业务领域的监管真空,但在金融机构趋于混业的情况下,目前的金融监管已经落后于市场。
“为什么我们以前总是等一个集团倒掉以后,才会发现很多不为人所知的秘密交易?”银监会一位官员表示,“就是因为没有实行并表监管。”
银监会有关官员透露,该监管指引征求意见之际,曾经有其他部委持反对意见,“原来他们认为我们是要借此延伸监管权力,其实我们是为了更好地控制风险。事后他们都表示支持”。
并表监管是指对一家银行或银行集团所面临的所有风险,无论其机构注册于何地,应在合并报表的基础上对银行集团进行整体监管的一种方法。
该指引将银行类金融控股集团纳入监管范围,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并表监管的范围包括:商业银行直接拥有、或子公司拥有、或与其子公司共同拥有被投资机构50%以上表决权的;商业银行拥有被投资机构50%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或有权控制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在被投资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甚至对被投资机构不具备控制力,但根据风险相关性,被投资机构对银行集团整体风险有一定影响的,都应纳入并表监管的范围。
(责任编辑:郑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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